首页 > 指南 > 政策指南 > 正文

【政策咨询】创新创业成果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切实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整个过程,强化实践育人,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范围标准

第二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兴趣爱好与专业特长,参与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各种学科竞赛,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并具有一定创新和实践意义的的优秀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根据性质不同,划分为学科技能竞赛、科研技术服务、创业实践、职业资格四大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记分原则

第四条 按项记分,多项成果的学分可以累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遵循最高认定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团体项目按实际参与人员记分。

第四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每年可申请两次,一次为9月份,接受全体学生上一学年的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申请;一次5月份,接受毕业班学生的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采取学生申请、各学院初审并签署意见、创新创业学院审定、教务处备案与抽查复核的流程。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教科办、学工办、团委和专业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接受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申报材料审核和结果认定,并及时在学院内公布。

第九条 当学生对创新学分的认定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与创新创业学院共同复核。若学生对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复议决定。

第十条 各学院的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学生申请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应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取消所获学分,并按纪律处理。

第五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转换与记载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可以累加替换通识选修课、进阶课、专业基础课、第二课堂等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可替换通识必修课、专业核心课、顶岗实习、辅修专业课等课程学分。其中,在一类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可申请替换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创新创业成果内容与课程教学目标或内容直接相关的,可申请替换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 每位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替换课程总数不超过4门或不超过10个学分。同一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只能转换一次,在课程替代、第二课堂学分、各专业毕业条件等审核中,都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替换课程的成绩按所使用的成果学分与课程学分的比值进行转换。成果学分与课程学分比值1.5倍及以上的,成绩记为“100”;1.4-1.5倍的,成绩记为“90”;1.3-1.4倍的,成绩记为“85”;1.2-1.3倍的,成绩记为“80”;小于1.2倍,成绩记为“80”。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纳入学生总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在教务系统记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效。


附件1:直接复制http://www.fzjsxy.cn/index.php/cms/item-view-id-1967.shtml

广东药科大学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标准

类型

认定项目

认定内容及标准

学分

认定依据及部门

学科

技能

竞赛

学科竞赛

大学生学科竞赛

国家一等

5.0

1.表中均为国家和省级的一类竞赛。在国家级二类、省级二类中获奖的,可视竞赛难度和专业具体情况,按照不超过一类竞赛对应获奖等级的一半学分计算。

2.同类竞赛以最高获奖等级计算,不累加,各学院教科办、学工办、团委认定。

国家二等

4.0

国家三等

3.0

省级一等

2.0

省级二等

1.0

省级三等

0.5

职业技能

大赛

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

国家一等

5.0

国家二等

4.0

国家三等

3.0

省级一等

2.0

省级二等

1.0

省级三等

0.5

职业职场

类竞赛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竞赛、“挑战杯”竞赛、创业大赛等

国家一等

5.0

国家二等

4.0

国家三等

3.0

省级一等

2.0

省级二等

1.0

省级三等

0.5

科研

技术

服务

科研项目

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等

国家级

4.0

负责人满分,前2-4名成员减半,各学院团委、教科办认定

省部级

3.0

校 级

2.0

完成企业委托课题并结题

3.0

实质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并结题

1.0

课题负责人考核,教科办认定。

论文著作

国际级、17家教育核心刊物论文,公开发表专著

10.0

第一作者满分,前2-4名作者学分减半,各学院教科办认定

浙大一级学术期刊、全国性报刊论文,公开发表编著

8.0

省级报刊论文

5.0

协助教师、参编教材出版

1.0

专利发明

软件著作权

5.0

第一作者满分,前2-4名作者减半,各专业和各学院教科办认定

发明专利

5.0

实用新型专利

4.0

专利技术转让学校

3.0

一般性研制改进教仪

2.0

经专业认定的小发明小创造

1.0

艺术活动

学生举办个人独唱、独奏、个人画展、作品设计展等

全国巡回

4.0

提供相关证明,各学院团委认定,校团委审核

省内巡回

3.0

市内展出

2.0


类型

认定项目

认定内容及标准

学分

认定依据及部门

职业

技能

等级考试

英语专业八级

4.0

同类证书就高不累计学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不计分,各学院专业和教科办认定

大学英语六级

2.0

计算机全国/省三级

2.0

计算机全国/省二级

1.0

普通话一级甲等

2.0

普通话一级乙等

1.0

职业资格

技师

4.0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2.0

国际企业职业资格证书

2.0

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证书

1.0

创业

实践

创业教育

参加校、院组织的创业培训班并考核合格

1.0

各学院学工办、团委认定

创业实践

年销售额达40万元以上,或者网店信誉达皇冠及以上或相应等级

5.0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成果,按得分最高分的成果计算,不重复累加;负责人按满分计学分,其他2-4名核心成员减半,各学院团委协同专业认定。

年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或者网店信誉达5钻及以上或相应等级

3.0

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或者网店信誉达3钻及以上或相应等级

2.0

创业荣誉

被评为国家级创业优秀团队

5.0

被评为省级创业优秀团队

4.0

被评为校级创业优秀团队

3.0

入驻学校创业园区并考核合格

2

创办企业

作为法人正式注册公司,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3.0

合伙注册公司或注册个体户,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0

取得各类风投基金等资助的

3.0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