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切实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整个过程,强化实践育人,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范围标准
第二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兴趣爱好与专业特长,参与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各种学科竞赛,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并具有一定创新和实践意义的的优秀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根据性质不同,划分为学科技能竞赛、科研技术服务、创业实践、职业资格四大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记分原则
第四条 按项记分,多项成果的学分可以累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遵循最高认定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团体项目按实际参与人员记分。
第四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每年可申请两次,一次为9月份,接受全体学生上一学年的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申请;一次为5月份,接受毕业班学生的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采取学生申请、各学院初审并签署意见、创新创业学院审定、教务处备案与抽查复核的流程。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教科办、学工办、团委和专业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接受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申报材料审核和结果认定,并及时在学院内公布。
第九条 当学生对创新学分的认定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与创新创业学院共同复核。若学生对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复议决定。
第十条 各学院的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学生申请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应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取消所获学分,并按纪律处理。
第五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转换与记载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可以累加替换通识选修课、进阶课、专业基础课、第二课堂等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可替换通识必修课、专业核心课、顶岗实习、辅修专业课等课程学分。其中,在一类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可申请替换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创新创业成果内容与课程教学目标或内容直接相关的,可申请替换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 每位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替换课程总数不超过4门或不超过10个学分。同一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只能转换一次,在课程替代、第二课堂学分、各专业毕业条件等审核中,都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替换课程的成绩按所使用的成果学分与课程学分的比值进行转换。成果学分与课程学分比值1.5倍及以上的,成绩记为“100”;1.4-1.5倍的,成绩记为“90”;1.3-1.4倍的,成绩记为“85”;1.2-1.3倍的,成绩记为“80”;小于1.2倍,成绩记为“80”。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纳入学生总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在教务系统记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效。
附件1:直接复制(http://www.fzjsxy.cn/index.php/cms/item-view-id-1967.shtml)
广东药科大学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标准
类型 |
认定项目 |
认定内容及标准 |
学分 |
认定依据及部门 |
学科 技能 竞赛 |
学科竞赛 |
大学生学科竞赛 |
国家一等 |
5.0 |
1.表中均为国家和省级的一类竞赛。在国家级二类、省级二类中获奖的,可视竞赛难度和专业具体情况,按照不超过一类竞赛对应获奖等级的一半学分计算。 2.同类竞赛以最高获奖等级计算,不累加,各学院教科办、学工办、团委认定。 |
国家二等 |
4.0 |
国家三等 |
3.0 |
省级一等 |
2.0 |
省级二等 |
1.0 |
省级三等 |
0.5 |
职业技能 大赛 |
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 |
国家一等 |
5.0 |
国家二等 |
4.0 |
国家三等 |
3.0 |
省级一等 |
2.0 |
省级二等 |
1.0 |
省级三等 |
0.5 |
职业职场 类竞赛 |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竞赛、“挑战杯”竞赛、创业大赛等 |
国家一等 |
5.0 |
国家二等 |
4.0 |
国家三等 |
3.0 |
省级一等 |
2.0 |
省级二等 |
1.0 |
省级三等 |
0.5 |
科研 技术 服务 |
科研项目 |
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等 |
国家级 |
4.0 |
负责人满分,前2-4名成员减半,各学院团委、教科办认定 |
省部级 |
3.0 |
校 级 |
2.0 |
完成企业委托课题并结题 |
3.0 |
实质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并结题 |
1.0 |
课题负责人考核,教科办认定。 |
论文著作 |
国际级、17家教育核心刊物论文,公开发表专著 |
10.0 |
第一作者满分,前2-4名作者学分减半,各学院教科办认定 |
浙大一级学术期刊、全国性报刊论文,公开发表编著 |
8.0 |
省级报刊论文 |
5.0 |
协助教师、参编教材出版 |
1.0 |
专利发明 |
软件著作权 |
5.0 |
第一作者满分,前2-4名作者减半,各专业和各学院教科办认定 |
发明专利 |
5.0 |
实用新型专利 |
4.0 |
专利技术转让学校 |
3.0 |
一般性研制改进教仪 |
2.0 |
经专业认定的小发明小创造 |
1.0 |
艺术活动 |
学生举办个人独唱、独奏、个人画展、作品设计展等 |
全国巡回 |
4.0 |
提供相关证明,各学院团委认定,校团委审核 |
省内巡回 |
3.0 |
市内展出 |
2.0 |
类型 |
认定项目 |
认定内容及标准 |
学分 |
认定依据及部门 |
职业 技能 类 |
等级考试 |
英语专业八级 |
4.0 |
同类证书就高不累计学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不计分,各学院专业和教科办认定 |
大学英语六级 |
2.0 |
计算机全国/省三级 |
2.0 |
计算机全国/省二级 |
1.0 |
普通话一级甲等 |
2.0 |
普通话一级乙等 |
1.0 |
职业资格 |
技师 |
4.0 |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
2.0 |
国际企业职业资格证书 |
2.0 |
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证书 |
1.0 |
创业 实践 类 |
创业教育 |
参加校、院组织的创业培训班并考核合格 |
1.0 |
各学院学工办、团委认定 |
创业实践 |
年销售额达40万元以上,或者网店信誉达皇冠及以上或相应等级 |
5.0 |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成果,按得分最高分的成果计算,不重复累加;负责人按满分计学分,其他2-4名核心成员减半,各学院团委协同专业认定。 |
年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或者网店信誉达5钻及以上或相应等级 |
3.0 |
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或者网店信誉达3钻及以上或相应等级 |
2.0 |
创业荣誉 |
被评为国家级创业优秀团队 |
5.0 |
被评为省级创业优秀团队 |
4.0 |
被评为校级创业优秀团队 |
3.0 |
入驻学校创业园区并考核合格 |
2 |
创办企业 |
作为法人正式注册公司,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
3.0 |
合伙注册公司或注册个体户,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
2.0 |
取得各类风投基金等资助的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