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升学校创新创业发展层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科技技术专家等领域聘任,为我校创新创业平台中的创新人才、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 创业导师接受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创新创业平台所有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入聘条件:成功的创业企业家;行业、大学、研究院所的资深研究员、技术和管理专家,具有过硬的专业能力;投资、金融、技术、法律、咨询等专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其他科技领域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六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原则:
(一)致力于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区域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志愿提携和帮助创新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四)有资金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创业导师聘任程序:
(一)各创业平台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小组,为推进创业导师工作提供保障;
(二)拟聘创业导师由各创业平台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创业导师工作小组考察后,经平台决策层和教务处会议研究批准后聘任组成创业辅导导师团,并为聘任导师颁发证书。工作中创新创业企业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开始工作;
(三)每位创业导师聘期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
第八条 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对创业平台内寻求咨询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
(二)对所辅导的企业,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
(三)及时与平台决策层和教务处等有关机构沟通被辅导创新创业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成功预期的创业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保守创新创业企业商业秘密,为经允许不得泄露;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 创业导师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创业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其创业导师一对一交流的方式;创业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可采取组建专家组进行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创业企业出谋划策;创业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为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流程。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对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较好的创业导师任期满后可继续聘用。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要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创业平台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
(二)以我校创新创业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并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及大学生创业园形象;
(三)泄漏创新创业平台及其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