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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开放式创新训练中心训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理念。在全校中实施创新训练计划,以强化学生的科研素质、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科学研究兴趣,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进一步深入实施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尊重学生特长兴趣,体现创新实效”为原则。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并注重创新成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广东药科大学创新实验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财务处、实验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重大事项。负责对创新实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中心。各院(系)积极做好本院(系)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申报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五条 每个创新实验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院()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或由项目负责人聘请有造诣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认真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指导教师应加强对项目的理论研究、实验方案设计、实施和安全工作等进行指导,定期组织研讨,注重过程监管与指导。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应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原则上以1-3年级全日制本科生为主,项目执行年限为1-3年。每名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含两个)创新实验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团队人数一般为创新团队3-5人。除特殊规定外,参加项目的学生应不受专业限制,鼓励学生跨院系、跨学科(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项目。

第八条 项目要求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项根据足,目标明确,方法合理,技术路线可行,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项目以实验为主要手段,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选题并提出申请;对面向社会、医药生产实际的应用技术研究,优先立项。正常实验教学内容或教师的科研项目不得列为创新实验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年。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推荐,再由院(系)统一向学校推荐申报。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布。在公布的15日内,对项目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者,确立为“广东药科大学学生创新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515-531集中受理创新实验项目申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对通过学校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创新性、科技含量、难易程度等,给予合理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财务规定,经费使用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主要用于实验消耗、样品测试、药品、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文件打印费以及相关调研开支等。不得用于与实验研究无关的支出。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新增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校院(系)两级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⑴学生创新实验经费应在指导教师监督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经手使用。⑵使用经费时,应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⑶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研究经费,院(系)不得提取管理费。⑷经批准的项目经费一般不做调整。由于技术线路或不可抗力造成较大意外损失者,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调整。⑸已经完成或撤销的实验项目,应停止使用经费,并将结余经费返还学校,不得挪作它用。⑹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经费使用、追回经费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确保项目经费合理使用。

第五章 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凡经立项的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可优先进入学校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学校的各实验中心、院(系)实验室。上述各类实验室应对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免费开放,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批准立项后30日内组织项目参与人完成项目实施的具体计划,对参与者明确分工并开始工作。实验过程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注意加强学生实验技能、科学思维方式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实验选题、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实验操作与撰写实验报告等,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实验工作,应安排代理或更换负责人,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备案。对不能正常参加或不适宜继续参加项目的学生,项目负责人应劝其退出项目,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大胆创新研究工作。涉及改变研究目的、内容、时限或终止计划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学期未(对实施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于项目执行一半时)提交报告,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取得结果,不能达到创新实验目的的项目,将责令整改直至终止或撤销实验项目,并根据实验进展情况追回实验经费。

第七章 成果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综述、项目分工、过程描述、项目成果、研究报告、科学总结、收获体会和经费使用情况等。结题报告应由学生独立撰写。指导教师应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存在问题及建议和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情况等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前应公开发表一篇以上科研论文,论文应注明“广东药科大学创新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创新实验项目获得的成果进行评奖,评选优秀项目,并进行表彰与奖励。设立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并进行表彰与奖励。指导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鉴定后,依据鉴定专家和指导教师的意见确定项目成员应获得创新学分数。项目负责人的学分不超过4分,其他参与者不超过3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创新实验项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本科生在硕士研究生推免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药科大学创新训练中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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