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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广东药科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3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本科生自主创业工作,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可按规定获得创新创业类板块的学分。


第二章 学分认定的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 获得立项并通过结题的校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 校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含挑战杯竞赛)、创业竞赛活动获奖;

() 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 创业实践活动;

() 经认定的其它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四类,主持人分别计2、1、1、0.5学分,参加人分别计1、0.5、0.5、0.5学分。

第五条 学科竞赛、创业竞赛获奖。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四类,一等奖分别计2211学分,二等奖分别计2210.5学分,三等奖分别计210.50.5,优胜奖或进入决赛的计10.50.5分(校级不计分)。

第六条 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收录的,作者排名前三计2学分;在学校认可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作者按排名分别计210.5学分;在一般期刊上公开发表,作者按排名分别计10.5学分。

第七条 专利。成功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计2学分。

第八条  创业实践。成功注册公司或企业,并有项目和团队实体运营的,计2学分。

第九条 其它

(一)学生申请认定的所有项目必须为在读期间取得;

(二)创新创业学分累计最高为2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得的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三)设特等奖的项目,特等奖按一等奖标准执行,依次退一级执行。仅设名次的各类奖项换算办法:第1名按一等奖标准计算,第23名按二等奖标准计算,第46名按三等奖标准计算。


第三章 学分认定程序与审核

第十条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或组织的职能部门认定。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登记管理等工作。每年3月的第2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经认定部门认定后交所在学院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院做好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记录,相关材料保存到学生毕业后5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综合素质学分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

级别及相应学分数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项目排名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主持人

2

1

1

0.5

参加人

1

0.5

0.5

0.5

学科竞赛/创业竞赛获奖

奖项

国家级

省级

一等奖

2

2

1

1

二等奖

2

2

1

0.5

三等奖

2

1

0.5

0.5

优胜奖或进入决赛

1

0.5

0.5

--

发表论文

排名

SCI、EI、ISTP、SSCI收录

国内核心期刊

国内外一般期刊

排名第1的作者

2

2

1

排名第2的作者

2

1

0.5

排名第3的作者

2

0.5

--

专利授权


2

创业实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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